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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(2019年第11号)
发布时间:2019-05-06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,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
2018〕
47号)精神,现将应急管理部第二批取消的
15项由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、
4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(见附件)予以公布,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。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。
附件:
1.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(第二批)
2.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(第二批)
应急管理部
2019年
4月
13日
点击电话咨询:029-8668949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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